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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 2024-04-25 更新全民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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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三轮“泰州市环保示范性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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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9]5号)要求,为完善我市环保信用体系,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评选出环保信用为“绿色”等级企业,现开展第三轮“泰州市环保示范性企业”创建活动。请自愿申报的企业对照方案,于10月13日前完成自主申报工作。


联系地址: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302室政策法规科

电话:0523-87712037

邮箱:1259244482@qq.com

范性企业”
创建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为服务企业经济发展,落实信任保护原则,通过环保示范性企业创建活动,强化企业环保意识,加强环境污染治理,打造绿色企业形象。

二、创建对象

能够模范遵守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省厅环境部门规范化管理要求,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出较大贡献或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环保“领跑者”标杆作用的企业。泰州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均可参加,鼓励企业自荐申报。

三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2.排污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规范设置排污口,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正常,污染物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3.环保信用等级为绿色、蓝色,一年内没有查实的环境信访投诉举报,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4.有健全的环境管理机构、制度和人员,定期组织开展环保培训。涉及环境风险的,应当编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依照规定备案。
5.各项经济指标和经营水平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6.落实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其他规范性管理要求。
(二)附加事项
在企业污染物源头治理、污染设施提标改造、环境管理体系优化、环保宣教活动等方面有突出的亮点,形成具有示范推广作用的典型案例。
至少选取一个方面,择优评定。
四、创建程序

(一)自主申报。企业对照本方案,将泰州市环保示范性企业申报表(附件l)及有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二)材料审查。各直属局(分局)对申报企业材料根据“严格评定,择优入选”的原则进行审查,确定入围企业名单,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企业。入围企业与现有环保示范性企业总数不得超过所辖区域参加环保信用评价企事业单位总数量的2%。根据当前各地参评企事业单位总数计算得出的各地环保示范性企业数量限额见附件2。(三)信息核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对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认定。经复核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向企业反馈。(四)公示公告。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入围企业进行形式审查,经讨论决定后,通过泰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五)决定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举报经复核认为不影响环保示范性企业认定的,由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向各地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泰州市环保示范性企业名单,同时在泰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在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上传信息认定加分。五、监督管理

环保示范性企业称号有效期为两年,一经发现违法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环保示范性企业出现环境违法行为后,各直属局(分局)在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中暂停实施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认定加分。相关失信记录生成后各地生态环境局应及时在评级系统中进行上传,同时通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取消环保示范性企业认定,调整环境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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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环保示范性企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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