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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从3月1开始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新的《条例》删除了旧《条例》(1994年1月23日版)中关于“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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